产品买卖合同书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产品买卖合同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品买卖合同书1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招待;(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备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__)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招待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 ……此处隐藏14113个字……人: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品买卖合同书10出卖人:北京赛雅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 x x x x (以下简称称乙方)
兹为x 货物买卖,经双一致方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x x 货物2台试用,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货样同品同种类同质的货物x x x 2台于乙方试用。试用期满,乙方对甲方产品无异议的应与甲方签订后续20台同类产品的买卖合同。产品具体性能及参数见附表1。
第二条 本件产品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x万 x仟x佰元(共人民币x x 万x仟x佰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付甲方货款总价值的 %(人民币 万元),甲方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即行发货。
第三条 乙方试用期为 天,试用期满,乙方应将试用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没有通知或怠于通知的,视为乙方认可。并于试用期满之日起接受甲方产品和本合同内容。
第四条 试用期满,乙方没有对甲方产品提出异议的,应自使用期满之次日起与甲方签订20台相同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第五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提出合理理由并有确切证据证明甲方产品存在技术缺陷,不能满足乙方正常生产需要的,应于发现该问题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技术人员查验、修理。经修理仍不能满足乙方要求或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没有修理的需要时,该试用合同终止。
第六条 试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原本返还甲方产品。甲方在扣除乙方试用期内的合理费用后返还甲方预付款。
第七条 试用期满,乙方既不与甲方签订后续20台同类产品买卖合同,又不支付2台试用产品余款的,甲方有权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仍
不付款也不签订后续合同的,甲方有权收回交付的产品。乙方交付的预付款部分不予退还。并收取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5个工作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是否同意由甲方决定。
第九条 产品价格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十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本协议。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十一条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友好协商解决未果,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使用。
卖方(甲方):x x x
地址:
买方(乙方):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产品买卖合同书11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卖出人(乙方):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订单标的(品种、等级、质量)序号产品名称品种等级质量要求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年月以前(或月旬内),向买受人交售公斤。
2、所售农产品最低价格(保护价)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超过%时,由收购单位按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第三条产品包装农产品的包装,由买卖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四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钱货两清。不得打白条或代扣其他税费。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25%)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故拒收农产品,应向出卖人偿付被拒收货物总值(5~25%)的违约金。
3、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收购农产品,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5~30%)支付的违约金。
4、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5~25%)违约金。
5、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出卖人同时承担(5~25%)违约金。
6、出卖人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重新包装,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不可抗力
1、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双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农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执行议定价格时,遇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调价幅度高于或者低于议定价格的15%,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2、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要求变更和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拒绝。
3、合同期满,买、卖双方可根据对下一年供应的预测,重新签订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机关备案一份。
买受人(甲方):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备案机关: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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